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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委员会

日期:2016-12-20 21:22:31    作者:文章编辑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2110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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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5年5月30日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攀枝花市律师维权工作,维护攀枝花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参照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以及《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领导关系】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攀枝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工作宗旨】维权委员会宗旨:对攀枝花市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与执业相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和处理,以改善我市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职责范围】本委员会职责范围:

  (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和办法;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危及或可能危害律师整体执业权益的重大事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
  (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维权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七)选派个人会员组成攀枝花市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
  (八)负责申请律师救助基金申请的接收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
  (九)向理事会报告权益保障工作情况;
  (十)总结维权工作经验,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通过维权活动,宣传树立律师行业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组成】维权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秘书长一名。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律协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产生,原则上由同届律协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由主任委员推荐,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产生。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提名或由本人申请,主任委员审核后报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常设机构】律师协会维权工作部是本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资格条件】维权委员会须在攀枝花市执业三年以上,且精通律师业务、公正廉洁、热心律师维权工作,五年内无有效投诉,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委员权利义务】本委委员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四)不得利用本委委员的身份便利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本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和通报工作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参加有关律师维权的社会活动;
  (四)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和委员的撤换、增补;
  (五)向市律协理事会、会长、主管副会会长汇报工作;
  第十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不能主持工作时代行主任职务。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委员要求退出本委员会的,需书面向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报律师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未批准前,不得停止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责令退出】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委员会可以请求律师协会理事会责令其退出:
  (一)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会议的;
  (二)两次以上不尽职办理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不宜再担任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三条【委员会表决】委员有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本委员会主任提议,并经本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委员会讨论是否责令委员退出前,该委员有权进行申辩,但表决时不得在场。委员会以不记名或记名方式表决,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理事会批准】委员会表决通过责令退出的决议案后,应及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准前,该委员应暂停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书面通知】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责令退出后,应当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其本人。
   第十六条【咨询顾问】经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主管副会长批准,本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或其他知名人士担任维权咨询顾问。
   第十七条【志愿者】本委员会可以根据个人会员的申请,确定部分个人会员为维权志愿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和值班
   第十八条【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每月末,以碰头会或通讯的方式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维权工作部工作人员列席主任会议,并负责记录。 以口头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会由本委全体委员组成,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由维权工作部负责准备、分发材料和通知。维权工作部全体人员列席维权委会,并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委员会职权】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本委工作规则和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 制度性维权事项的立案;
  (四)对不服不予立案的个案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议;
  (五)重大维权行动;
  (六)责令委员退出;
  (七)大额经费的使用预算;
  (八)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表决】本委会决议的作出,实行不记名或记名表决方式表决,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代行职务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可以只通知相关委员参加。维权工作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临时会议只讨论和决定临时、紧急的事务性的事项,以口头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三条【分组】根据方便工作的原则,本委人员分为三个小组,分别由各副主任任组长。必要时主任可参与主持小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日常工作】本委的日常工作由维权工作部秘书负责。
   第二十五条【值班】日常值班由轮值的委员和维权工作部秘书共同负责。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轮流按月电话值班,值班期间手机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

   第二节    案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分类】维权案件分为制度性维权案件和个案维权案件。
   第二十七条【启动制度维权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本委应当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
   (一)律师协会会员提出建议案,并经维权委员会全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的;
   (二)律师协会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交办的;
   (三)维权委员会日常维权工作中发现,并经维权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进行制度维权的。
   第二十八条【个案维权申请】个案维权必须由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
申请人可以先使用维权委办公电话进行申请,但本委决定立案维权后,须按通知及时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的资料。经通知而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予立案】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与律师执业无关的,本委应当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本委须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复议】申请人接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七日内,有权向本委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审议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本委应当召开主任会议或委员会或临时会议进行研究,并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决定立案】对于决定立案的,主任委员或者值班副主任委员应当签发立案决定书,决定承办人,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将案件承办单送交承办人。
   第三十三条【交办】承办人接到承办指令后,应当制定简要的工作方案,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审核】需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建议和要求,需经承办小组集体讨论后报主任会议同意后报会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回避】承办人员认为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会员当事人认为与办案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应当自行回避,相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该承办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三十六条【归档】结案后,承办人必须按卷宗归档的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交由维权工作部装订归档保管。
未经本委主任委员或律师协会会领导或理事会同意,维权档案不得对外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生效】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李建华

副主任:朱琨、邓春生

秘书:李明华

委员:刘栓宁、邓朝银、蔡有联、赵奇志、郑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