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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6-12-20 21:23:25    作者:文章编辑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2225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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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5530日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为切实促进履行自身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青工委是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常设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对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青工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为全市青年律师提供服务;

3、在青年律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4、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2年以上。

5、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

第四条  青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1、深入了解青年律师在培训、执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迫切需要,研究青年律师在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措施、方案;

2、配合市律协相关机构指导律师事务所抓好青年律师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道德纪律建设,不断增强青年律师的整体素质;

3、积极引领青年律师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帮助他们尽快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4、召集委员会议,审议、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

5、向市律协和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丰富我市青年律师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青年律师开展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年律师身心健康;

7、组织开展我市律师与全国各各地青年律师之间的交流学习活动;

8、其他受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委派的工作。

第五条  青工委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由会长、分管副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产生。副主任可由主任推荐,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产生。委员由各律师事务所推荐或本人申请,由青工委主任会议讨论产生,上报攀枝花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成为正式委员。

青工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青工委主任、副主任应由在律师行业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在青年律师中有较高的影响力,从事专职律师业务五年以上的委员担任。

副主任、秘书因故无法较好履行职责时,主任可劝其辞去副主任、秘书职务。

第六条  青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在青工委办公室未设立前,由市律协秘书处暂时承担相关职能。

办公室职能包括:负责联络、通知青工委委员;负责安排所有青工委会议事宜,草拟议程的建议和其他材料并提交青工委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编写会议纪要,并及时在会议结束后提交全体委员。

第七条  青工委每年举行年会一次,其他例行工作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在通知中说明会议讨论事项。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八条  青工委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各委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全体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九条  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可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律师协会领导、律师协会理事列席会议。

第十条  工作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针对工作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选举主任、副主任;罢免委员资格。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可将某一事项确定为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工作会议应当进行记录,由参会主任、副主任签名存档并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工作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青工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委员的回避。

第十三条  工作会议后,青工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应当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未出席委员以及市律协理事会,便于其他委员及律协理事了解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工委新增委员人选,由青工委主任提名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合提名推荐,提交青工委工作会议讨论是否通过,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受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的优秀青年律师,自动获得新增委员提名资格,由青工委工作会议讨论是否通过。

青工委通过新增委员主要结合如下因素:青工委委员的代表性,新增委员的工作热情度,新增委员是否具有特长等。

第十五条  在一届任期内,委员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无故缺席工作会议和青工委组织的其他活动的,青工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有权对该名委员进行内部批评;在内部批评后,该名委员仍然无故缺席的,主任有权提请青工委在工作会议上罢免该委员资格。

虽向主任或活动承办人请假但未能提供开庭通知书、机票等材料证明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各位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1、委员到期届满,且委员年满四十周岁的;

2、委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行政、行业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委员转至异地注册执业的;

4、委员任期内意外身故的或出现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疾病的。

第十七条  主任辞去职务,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理事会决定;副主任、秘书、委员辞去职务,应向会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青工委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青工委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青年律师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司法局、律师协会各项报告与通知,及时了解司法工作状况;按时参加律师协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委员职权;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本规则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李明华

副主任:刘耀鹏、向华

秘书:尚存良

委员:邓旭、左昱莲、刘忠国、张亮、邓赵伦

特邀委员:卢刚、刘再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