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委会

教育培训委员

日期:2016-12-20 21:24:06    作者:文章编辑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2105    保护视力色:       
【字体: 打印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15年5月30日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攀枝花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工作,规范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活动,发挥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依据《律师法》、《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在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攀枝花市律师教育、培训的专门机构,是市律协为提高律师队伍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市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需要,决定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情况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  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旨在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协的工作部署,指导律师规范执业,提高律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律师业务的拓展与创新,促进攀枝花律师行业的整体实力的提升,为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对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

  (二)开展业务工作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对个案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开展与外地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

  (四)完成市律协理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由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律师当中推举,由主任委员会审核后,报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分管副会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批准,教育培训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条  担任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律师连续执业2年以上;

   (二)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业务素质;

   (三)热心于律师教育培训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教育培训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主动完成本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四)遵守有关教育培训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损害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教育培训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或者本届教育培训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活动累计3次请假的;

  (二)年度执业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无故未参加年度执业考核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司法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不完成或经催告后不能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假借教育培训委员会名义或利用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规则行为的。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自愿书面申请退出教育培训委员会、或者停止执业,或者异动到本市以外的区域执业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条件

  (一)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的条件:

  1.具有本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资格;

  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5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的条件:

  1.具有本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资格;

  2.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

  3.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律师事业,乐于奉献;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推荐本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执行本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向律协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五)完成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上列职责。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限任期。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经律协理事会决定予以免职。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以市律协或本委员会名义举办培训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包括会议、培训、调研、交流、出版书籍等在内的活动,须事先报市律协批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组织制定本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任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2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

  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将活动情况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律协秘书处,由市律协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律协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让全市律师共享。

第五章  教育培训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各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等由市律协秘书处专门负责。

第六章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宣传

  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重要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市律协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市律协理事会。

 

 

市律协教育培训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吴雪松

副主任:罗宗硕

委员名单:陈文学、朱琨、邓朝银、杨锡勇、陈文友、姜卫群、卢刚、邓春生、李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