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年5月30日攀枝花市律师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惩戒工作,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是在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对会员(含正式和预备会员,下同)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会员予以行业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职责:
(一)对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对会员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起草惩戒规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依职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会员实施行业处分;
(六)协助、配合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决定对会员行业处分的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能进行。会议作出对会员的行业处分决定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以就会议议决事项采取书面、通讯等形式表决。凡提交书面、通讯表决意见的委员,计入出席会议人数。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设秘书1名,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兼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或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委员由会长办公会在执业五年以上、公正廉洁、遵守执业操守、热心公益事业的会员中采取选举、推选、决定等方式产生。
委员(含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若换届时理事会未对主任、副主任委员作出任职决定,或者会长办公会未对其他委员作出任职决定,则由上届惩戒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至理事会作出新的决定时止。
第六条 委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委员不服从惩戒委员会工作安排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决定免除其职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辞职:
(一) 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 未在本市注册执业的;
(三)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报告会长办公会。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在查处会员违规案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查处或者投诉对象是本人的;
(二)被查处或者投诉对象是本所或者本所其他律师的;
(三)被查处或者投诉对象是其近亲属的;
(四)投诉人是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五)投诉人是其本所或者本所的其他律师的;
(六)惩戒委员会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会长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案件,可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会员和其他相关会员。接受调查的会员应当配合惩戒委员会调查人员的工作,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惩戒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向有关会员发出通知,调取材料、核实和询问相关情况,以查清案件事实;接受通知的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交材料或者回答询问。
第九条 对会员的行业处分书由分管副会长签署,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送达被处分会员,并将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条 对惩戒委员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违规违纪会员,因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其中被处分会员是个人的,由其所在事务所承担。惩戒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事务所预先交纳一定的费用,事务所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费用交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被处分的个人会员追索。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规则,按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许雯茗
副主任:李建华、熊勇
秘书:熊勇(兼任)
委员:罗仲奎、邓朝银、吴雪松、陈文学、邓春生、李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