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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服务指南

日期:2017-10-19 16:05:33    作者:李茹兰律协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608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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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主席令第64号)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5-1-1);

2、设立申请书(范文5-1-2);

3、设立人名单、执业经历(范文5-1-3)、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4、预核名通知书;

5、设立人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结清债权债务、案卷等证明材料(范文5-1-4)(设立人为原所合伙人的,应先办理原所退伙手续);

6、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并需全体合伙人签名(范文5-1-5);

7、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范文5-1-6);

8、如有特殊情况需将住宅性质的房屋设立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还需提交其特殊情况的情况说明以及拟设住所的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以及住宅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范文5-1-7);

9、拟设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验资报告等)(范文5-1-8);

10、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范文5-1-9);

11、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文5-1-10)、相关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12、设立人近期二寸免冠着律师袍蓝底彩照二张;

13、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国家出资设立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以及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律师。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设所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出具正式书面审查文件(包括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意见、设立人近三年有无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情况、拟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勘验情况(范文5-1-11)等),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