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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服务指南

日期:2017-10-19 16:09:29    作者:李茹兰律协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932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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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2、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协议变更。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入伙: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退伙或者除名;

5、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三、申报材料

(一)章程变更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宗旨、组织形式、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5-4-1);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全体设立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名称、负责人、住所、合伙人的,还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书;

B、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案卷、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C、变更后的设立人(合伙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执业经历,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最后一次年度考核页)复印件);

D、变更后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银行资金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等);

E、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F、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减少合伙人备案材料,并符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G、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以及增加合伙人备案材料,并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H、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以及增加合伙人备案材料,并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I、变更为国资所的还需提交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

(2)变更名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预核名通知书;

B、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含正本和副本);

C、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B、变更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其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证明材料。

(4)变更住所: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A、非住宅性质的住所证明(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其特殊情况的情况说明及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和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C、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D、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5)增加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新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新入伙人签名);

B、同意新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C、新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执业经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减少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

B、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7)变更设立资产:因设立人出资额变更需变更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A、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验资报告等);

B、同意设立人出资额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变更的,合伙协议应相应变更,按有关合伙协议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伙协议变更: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5-4-2);

(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

1、《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表》(范文5-4-3);

2、本所出具的变更内容确认函;

3、分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4、变更派驻律师的,因撤销派驻或增加派驻需变更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相关资料。

5、变更设立资产的,还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资金、资产证明(验资报告等);

(2)本所同意变更分所出资额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本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本所律师事务所公章)。

6、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

(1)非住宅性质的住所证明(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需提交其特殊情况的情况说明及所在地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和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

7、因本所名称变更需变更分所名称的,还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

(2)本所主管司法机关出具的本所名称变更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的,需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注销或新设的,按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或设立的程序办理。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正式书面初审意见(包括是否具有禁止变更情形证明及其他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情况等,禁止变更情形证明主要包括:1、增加合伙人的,需出具新增合伙人近三年内是否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2、变更名称的,需出具申请所是否具有《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申请变更名称情形证明;3、变更负责人的,需出具新任负责人近三年内是否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4、变更住所的,需出具住所地现场勘验情况(范文5-4-4);5、变更组织形式的,需出具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情况正式文件),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变更书面通知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