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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服务指南

日期:2017-10-31 16:08:31    作者:李茹兰律协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650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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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二、申请条件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申请人可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5-5-1);

2.律师事务所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3.注销公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4.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6.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7.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8、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注销的,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正式初审文件,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

(四)因法定职权予以注销的,由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对法定事由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初审文件,连同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出具《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告,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督促鉴定机构办理证照印章回收、资产清算、税务注销、档案移交等注销相关的善后工作;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后,凭《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注销手续,并将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回收证明交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