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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办

日期:2017-10-23 16:05:40    作者:李茹兰律协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725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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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领或补办

 

一、法定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条件:

1、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

2、执业证书遗失的。

三、申请材料

1、《换发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11-1-1、11-1-2);

2、执业证原件(律师事务所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

3、换发执业证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换发证明;

4、遗失补办的,还需提交:

(1)所属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补办证明;

(2)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初审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补发执业证书。

(二)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