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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章程

日期:2019-07-09 09:29:28    作者:律协李晋蓉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775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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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章程


1989年12月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1993年12月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

  2009年11月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订,

 2015年1月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第四次修订,

 2019年4月攀枝花市律师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攀枝花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PANZHIHUA LAWYERS ASSOCIATION,简称攀枝花律协,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攀枝花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市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攀枝花市司法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七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律师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障、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职业评价体系,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完善会员执业、荣誉、诚信等相关信息记录、披露制度;

(四)规范会员执业行为,负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作出行业惩戒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受理会员的申诉,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组织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七)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八)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励;

(十)宣传律师工作,推动律师文化建设;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实施同业互助,发展会员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四)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

(十五)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六)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四川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本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被停止执业或中止会员权利期间不享有前述权利。

第十三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会费交纳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准则;

(三)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对预备会员实施管理;

(九)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十)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八条 正式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本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正式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应当终止、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以及依照《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七)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九)向四川省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

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会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三条 每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届中召开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主席团是会员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可以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会员;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会员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会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会员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六)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七)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八)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从执业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通知。

理事会会议须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但罢免会长、副会长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五)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六)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六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届。

如在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长人选发生变化的,授权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应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对会长、副会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评议、考核。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并参与协会规划、要点的编制和工作、项目的推进落实;

(五)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六)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七)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全体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诫勉谈话、引咎辞职、罢免的建议;

(四)指派监事出席专门、专业委员会年会和本会重大活动;

(五)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监督事项提出异议和工作建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八章  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会员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向会长办公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聘用人员;

(五)完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九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第四十九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或委员。

 

第十章  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勤勉义务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和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登记执业的,应在两个月内提出辞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资格自动取消。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监事会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会员进行奖励、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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