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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提示——100问

日期:2020-02-17 16:23:44    作者:律协李青兰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2233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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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篇



0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若干公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02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如何实施分区分类防控策略?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月4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以市(州)为单元,根据疫情状况分为无现症病例区、散发病例区、社区暴发区和局部流行区等四类地区。无病例或最后1例病例治愈出院且14天后无新发病例的,为无现症病例区;仅有个别现症或若干散发病例的,为散发病例区;病例明显增多,发生聚集性和暴发疫情,或出现持续传播的,为社区暴发区;短期内迅速传播蔓延,波及该行政区内五分之四以上县(市、区)的,超过全省平均或达到全国重点疫区流行强度,为局部流行区。有关具体防控工作,按照《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指南》分类开展。通知要求,在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基础上,无现症病例区,实施“严防输入、严阵以待”防控策略,开展重要交通枢纽卫生检疫,加强监测发现、预检分诊,规范发热门诊等工作,保证正常经济社会运行。散发病例区,实施“减少输入、阻断传播、精准救治”防控策略,控制新增输入病例,落实联防联控、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措施,保证国计民生相关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社区暴发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加强救治”防控策略,加强病例监测报告与传染源管理,暂停人群聚集活动,遏制下代病例剧增,严格落实“四集中”要求,确保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局部流行区,实施最严格防控策略,坚决切断病例输入输出,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措施,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至市外、省外、境外等,确保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




03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哪些保障措施?


2020年1月30日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7号)、2020年2月1日印发《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保障四川省公路畅通的七条措施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4号)、2020年2月5日印发《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物资和春运错峰返程运输保障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6号)、2020年2月5日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2020年2月11日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12号)等作了具体规定。




04疫情防控工作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依法应对原则。习总书记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公开透明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立信息收集、报告、分析评估、预测、发布、通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根据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是共同治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四是服务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05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6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0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否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等级和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的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代表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决定先行就近征用物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根据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实行紧急措施或封锁;根据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08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0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10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和人员,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1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击刑事责任。




1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二条规定,列车、船舶、航空器和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交通工具)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疫情时,依照本条例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执行。第三规定,本条例所称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的诊断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是否可以采取人员、物资的调集、调用、征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可以跨区域征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16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17医疗机构救治传染病患者时,如何实施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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