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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服务指南

日期:2017-10-23 15:37:38    作者:李茹兰律协    来源:攀枝花市律师协会    阅读次数:1692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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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主席令第64号)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司法部令第125号)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立分所: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2、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三)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分所的,上述派驻律师可降至二名,资产条件降至人民币十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可以在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范文5-2-1);

(二)设立分所申请书;

 (三)跨省、市设立分所的,需提交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范文5-2-2);

(四)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所公章的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五)拟在分所执业的分所负责人、派驻律师的名单、执业经历(范文5-2-3)、律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跨省、市设立分所的,需提交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其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范文5-2-2);

(七)本所出具的派驻分所执业律师的派驻函(范文5-2-4);

(八)本所出具的任命分所负责人的任命材料(范文5-2-5);

(九)分所非住宅性质的住所证明(自有办公场地需提供真实有效、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范文5-2-6);

(十)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住宅性质的,还需提交其特殊情况的情况说明及拟设住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同意其住改商的文件、全体利害关系人签署的同意其设立机构的同意书等证明材料(范文5-2-7);

(十一)分所资金、资产证明(验资报告等)(范文5-2-8);

(十二)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需加盖本所公章)(范文5-2-9);

(十三)跨省设立分所的,需提交派驻律师许可机关出具的其律师执业档案或律师执业证已收回注销证明、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有行政处罚证明(范文5-2-10);

(十四)分所派驻律师及负责人近期二寸着律师袍免冠蓝底彩色正装照二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设分作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审查,并出具正式书面初审文件(包括分所住所地勘验情况(范文5-2-11)、本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情况的证明(范文5-2-2),及其他形式要件实质审查情况),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表.doc